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李仕强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公司因职工考核末位解除合同被判支付赔偿金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30 11:30)    点击:403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然,用人单位需承担法律责任。2014年4月11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宏某通讯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何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额27479.84元。

  2010年4月,被告宏某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某公司)聘用原告何某在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月工资为2100元。公司《员工绩效考核办法》规定:员工季度、年度绩效考核等级分别为A、B、C、D,分别代表优秀、良好、称职、待改进。何某在公司工作尽心尽职,不过业绩有好有差。其他的时间都称职,但是 2011年下半年、2012年第二、第四季度、2013年下半年考核结果都为D。

  宏某公司认为,何某不能胜任工作,故在支付其基本工作以后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进行了明确限定。被告宏某公司以原告何某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应负举证责任。根据公司的考核规定,虽然原告曾经考核结果多次为D,但是D的等级并不完全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被告仅凭该考核结果,不能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被告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证据不足,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依法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李仕强律师提供“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李仕强律师,李仕强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李仕强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036664653,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李仕强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成都律师 | 成都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李仕强律师主页,您是第54827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