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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商未如约办理产权证是否算做欺诈?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11-11 16:01)    点击:387

房产商未如约办理产权证是否算做欺诈?

  购房者和房产商签订了合同约定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如因房产商的原因未按时履约,根据《合同法》房产商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还应当赔偿购房者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遇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都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对房产商知道房屋在质量或其他方面存在问题的,在签订购房合同时采取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在购房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订立该合同的,应当认为其具有欺诈行为,房产商应当返还购房款,同时对因其行为造成对购房者的损失进行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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