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伪劣产品的犯罪对象是什么?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12-16 13:55) 点击:394 |
生产伪劣产品的犯罪对象是什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产品”,应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不包括建筑工程。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伪劣产品包括以下的类别: 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致使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以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等, 2、伪造产地或者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3、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4、属于国家明令规定的淘汰产品的; 5、伪造检验数据或者检验结论的; 6、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 7、产品或其包装不符合要求的; 8、失效、变质的等。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对象的伪劣产品,不是属于上述广义上的伪劣产品。成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只能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不合格的产品;失效、变质的产品;等等。如果不是生产、销售上述实质上的伪劣商品,虽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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